①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二五年五月十五日《莽原》周刊第四期。发表时共有四段,总题《编完写起》。后来作者将第一、二两段合为一篇,改题《导师》,末段改题为《长城》,编入《华盖集》,本篇是其中的第三段。关于新性道德问题的论争,鲁迅还于一九二五年六月一日写了《编者附白》,现编入《集外集拾遗补编》。
近几天收到两篇文章①,是答陈百年先生的《一夫多妻的新护符》②的,据说,《现代评论》不给登他们的答辩,又无处可投,所以寄到我这里来了,请为介绍到可登的地方去。诚然,《妇女杂志》③上再不见这一类文章了,想起来毛骨悚然,悚然于阶级很不同的两类人,在中国竟会联成一气。但我能向那里介绍呢,饭碗是谁都有些保重的。况且,看《现代评论》的豫告,已经登在二十二期上了,我便决意将这两篇没收。
①指周建人的《答〈一夫多妻的新护符〉》和章锡琛的《驳陈百年教授〈一夫多妻的新护符〉》。
②陈百年 名大齐,字百年,浙江海盐人。当时是北京大学教授。后任国民党政府考试院秘书长等职。《一夫多妻的新护符》发表于一九二五年三月十四日《现代评论》第一卷第十四期,是反对《妇女杂志》“新性道德号”(一九二五年一月)中周建人的《性道德之科学的标准》和章锡琛的《新性道德是什么》两篇文章中关于性道德解放的主张的。
③《妇女杂志》 月刊,一九一五年一月在上海创刊,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出至第十七卷第十二期停刊,商务印书馆出版。初由王莼农主编,自一九二一年第七卷第一期起由章锡琛主编。一九二五年该刊出版“新性道德号”受到陈百年的批评,商务印书馆即不准再登这类文章,一九二六年章锡琛被迫离职。
但待到看见印成的《现代评论》的时候,我却又决计将它登出来,因为比那挂在那边的尾巴上的一点①详得多,但是委屈得很,只能在这无聊的《莽原》②上。我于他们三位都是熟识之至,又毫没有研究过什么性伦理性心理之类,所以不敢来说外行话。可是我总以为章周两先生在中国将这些议论发得太早,——虽然外国已经说旧了,但外国是外国。可是我总觉得陈先生满口“流弊流弊”③,是论利害,不像论是非,莫明其妙。
①《现代评论》发表了陈百年的《一夫多妻的新护符》后,章锡琛和周建人即分别写了《新性道德与多妻——答陈百年先生》和《恋爱自由与一夫多妻——答陈百年先生》两文,投寄该刊,但被积压近两月后,始在《现代评论》第一卷第二十二期(一九二五年五月九日)末尾的“通讯”栏删节刊出。
②《莽原》 文艺刊物,鲁迅编辑。一九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在北京创刊。初为周刊,附《京报》发行,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出至三十二期止。一九二六年一月十日改为半月刊,由未名社出版。同年八月鲁迅离开北京后,由韦素园接编,一九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出至第四十八期停刊。
③“流弊流弊” 陈百年在《现代评论》第一卷第二十二期(一九二五年五月九日)发表的《答章周二先生论一夫多妻》一文中,连用了十多个“流弊”攻击章、周的主张。
但陈先生文章的末段,读来却痛快——
“……至于法律和道德相比,道德不妨比法律严些,
法律所不禁止的,道德尽可加以禁止。例如拍马吹牛,似乎不是法律所禁止的……然则我们在道德上也可以容许拍马屁,认为无损人格么?”
这我敢回答:是不能容许的。然而接着又起了一个类似的问题:例如女人被强奸,在法律上似乎不至于处死刑,然则我们在道德上也可以容许被强奸,认为无须自杀么?
章先生的驳文①似乎激昂些,因为他觉得陈先生的文章发表以后,攻击者便源源而来,就疑心到“教授”的头衔上去。那么,继起者就有“拍马屁”的嫌疑了,我想未必。但教授和学者的话比起一个小编辑来容易得社会信任,却也许是实情,因此从论敌看来,这些名称也就有了流弊了,真所谓有一利必有一弊。
①章先生 即章锡琛(1889—1969),字雪村,浙江绍兴人。当时是《妇女杂志》的主编。一九二六年秋创办开明书店,任董事兼经理。这里说的“驳文”,指他的《驳陈百年教授“一夫多妻的新护符”》一文,其中说:“我们中国人往往有一种牢不可破的最坏的下流脾气,就是喜欢崇拜博士,教授,以及所谓名流,因为陈先生是一位教授,特别是所谓‘全国最高学府’北京大学的有名的教授,所以他对于我们一下了批评,就好像立刻宣告了我们的死罪一般,这篇文章发表以后,从各方面袭来的种种间接直接的指斥,攻击,迫害,已经使我们够受……而我们向《现代评论》所提起的反诉,等了一个多月,不但未见采纳,简直也未见驳回……并不是为什么,只为了我们不曾做大学教授。”
十一日。
案语:
已经收在《华盖集》里了,题为《导师》和《长城》。独独这一段没有收进去,大约是因为那时以为只关于几个人的事情,并无多谈的必要的缘故。
然而在当时,却也并非小事情。《现代评论》是学者们的喉舌,经它一喝,章锡琛先生的确不久就失去《妇女杂志》的编辑的椅子,终于从商务印书馆走出,——但积久却做了开明书店的老板,反而获得予夺别人的椅子的威权,听说现在还在编辑所的大门口也站起了巡警,陈百年先生是经理考试去了。这真教人不胜今昔之感。
就这文章的表面看来,陈先生是意在防“弊”,欲以道德济法律之穷,这就是儒家和法家的不同之点。但我并不是说:陈先生是儒家,章周两先生是法家,——中国现在,家数又并没有这么清清楚楚。
一九三五年二月十五日晨,补记。